(2016)云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文、张晓玲,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穆英,云南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郝巍,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证券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合公司)证券席位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深圳联合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说明》,称双方2006年4月26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并于2017年1月11日听证时提出被执行人深圳联合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过2年时效期间,请求不予恢复执行本案,驳回申请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查明,最高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云南证券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深圳联合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6年4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持下,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06年6月8日,云南证券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2006年6月21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2006年4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云南证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不应恢复执行。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被执行人深圳联合公司认为,2006年6月8日,云南证券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依照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至2016年8月29日云南证券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时亦超过2年时效期间理由成立,本案亦不应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顺泽审判员 黎泰军审判员 闵 义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