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海华与欧谷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华,欧谷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992号原告罗海华,男。被告欧谷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华与被告欧谷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华撤回对被告欧谷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海华负担。审 判 长 邹 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