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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曾村鞋底厂与温州八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曾村鞋底厂,温州八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490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曾村鞋底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人魏再增,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色阳、陈锦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八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曾村鞋底厂与被告温州八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曾村鞋底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为65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长河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人民陪审员  谢清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