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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嘉玲与谭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玲,谭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嘉玲,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谭红梅,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3民特159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裁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广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经向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23号27座1603、1604房产两间,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评估处置中,需待处置后统一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需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后方可参与分配。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关洁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