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745号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