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栗长远、赵安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长远,赵安娜,郑州新鼎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长远,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安娜,女,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鼎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5层西南户。法定代表人:刘振峰,总经理。上诉人栗长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6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栗长远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安娜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银行委托贷款权益转让协议》、《承诺函》,并判决二被告返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60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