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寿禄、朱涛与彭杨、马菊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禄,朱涛,彭杨,马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恢8号申请人朱寿禄,男,194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大姚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大姚县金碧镇。申请人朱涛,男,197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朱寿禄之子。被执行人彭杨,男,1969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马菊华,女,197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彭杨之妻。关于申请人朱寿禄、朱涛与被执行人彭杨、马菊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杨、马菊华未按本院(2015)大执字385号执行裁定书,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9889元,申请人朱寿禄、朱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杨、马菊华自愿交纳了全部执行款39889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给了申请人朱寿禄、朱涛,申请人朱寿禄、朱涛确认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楚中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