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升与路会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路会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304号原告:刘升,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路会荣,男,1972年11月3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南街燕宝花园西区45号营业房。负责人:安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升与被告路会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