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全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彭全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37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被执行人彭全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全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全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全和车牌号为川AXXX**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