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姬淑红与被申请人王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淑红,王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92号申请人:姬淑红,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镇。被申请人:王朝平,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翟镇。申请人姬淑红与被申请人王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姬淑红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朝平名下位于偃师市华夏路金丰集团家属院房产一套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担保人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限额为10万元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姬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朝平位于偃师市华夏路金丰集团家属院房产一套或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