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彭少康与李广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康,李广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94号原告:彭少康,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广辉,男,197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彭少康与被告李广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少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少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少康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