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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秀娟与徐鹏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娟,徐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950-1号原告:胡秀娟,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保,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鹏程,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秀娟与被告徐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丽波人民陪审员  尚文军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