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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永信与镇万清、镇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信,镇万清,镇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737号原告谢永信,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鸿信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万清,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镇万全,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谢永信与被告镇万清、镇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谢永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永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仁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舒邦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