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5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传宏与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宏,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科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409号之一原告王传宏,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二楼-53。法定代表人赵海虹。第三人叶科元,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宏诉被告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叶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传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91元,由原告王传宏负担。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