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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德书与王凤时、张春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书,王凤时,张春桂,王中,唐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635号原告:王德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时。被告:张春桂。被告:王中。被告:唐新林。原告王德书与被告王凤时、张春桂、王中、唐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凤时、张春桂家庭急需资金周转,与2015年2月8日向原告借取现金15000元,约定借款利率16.5%,借款期限一年,被告王中、唐新林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此借款经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显示,被告是向东海鑫善合作社借款及提供担保。故原告王德书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书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