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李东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李东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49-2号原告王永辉,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镁,女,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诉被告李东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5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辉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