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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李东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李东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49-2号原告王永辉,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镁,女,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诉被告李东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5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辉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