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刘米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刘米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4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责人:彭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放其,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米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刘米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