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卞兴海、李永等与王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兴海,李永,王秀梅,卞兴海,李永,王秀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624号原告:卞兴海,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李永,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王秀梅,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原告卞兴海诉被告王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原告卞兴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原告卞兴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原告卞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原告卞兴海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项冬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