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惠、史春房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惠,史春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春房,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上诉人张惠因与被上诉人史春房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惠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史春房的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惠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哲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边 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