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正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曹正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96号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嘉山路***号(万豪国际星城*********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4249466G。法定代理人:林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曹正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正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6.50元,由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