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石油公司家属楼管理委员会与杨井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石油公司家属楼管理委员会,杨井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480号原告翁牛特旗石油公司家属楼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石油公司家属楼。负责人尹文太(系主任),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杨井龙,男,42岁,汉族,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翁牛特旗石油公司家属楼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杨井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代收的2015年至2016年度的取暖费5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石油公司家属楼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石油公司家属楼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