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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石如艳与饶杰故意杀人罪2017刑初5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杰,石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杰,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勇,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某甲,出生地贵州省平塘县,户籍住址贵州省平塘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石某甲犯窝藏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杰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零时许,被害人旷章某与被告人石某甲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银座酒店饮酒娱乐后,一起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以下简称“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期间被告人石某甲联系了被告人饶杰到岳阳特色菜馆接自己回家。当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饶杰到岳阳特色菜馆欲带被告人石某甲离开,遭到被害人旷章某等人的殴打,被告人饶杰仓促逃走。被告人饶杰被殴打后,对被害人旷章某怀恨在心,立即纠集同伙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由同案人陈某甲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饶杰等人持刀到上述“岳阳特色菜馆”,被告人饶杰持砍刀朝被害人旷章某的肩部、腰背部、腰部、腿部等部位连续砍击数刀,致被害人旷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旷章某系锐器作用右肩部致腋动脉断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饶杰为逃避侦查,辗转逃至被告人石某甲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家中藏匿,并通过被告人石某甲的介绍,准备进入贵州省平塘县黔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6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贵州省平塘县将被告人饶杰、石某甲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话通话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证人陈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饶杰和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告人饶杰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被告人饶杰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杰辩解称:其没有纠集同案人去打架,只是偶然遇到。其没有故意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饶杰的行为不属于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饶杰从始至终都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故意,他在女朋友被困、自身被伤害以及整体劣势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采取的相应行为,包含一部分故意伤害的动机,也有一部分防卫或者防止进一步被伤害的动机,只是要教训一下被害人。2.被害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间接责任,可酌情减轻饶杰的刑罚。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饶杰被打在先,被告人石某甲凌晨被困,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而被害人人多势众。3.被告人饶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伏法。4.被告人饶杰的家庭极度贫困,请求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石某甲辩解称:其没有帮助饶杰逃跑,不构成窝藏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杰和被告人石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8月5日零时许,被害人旷章某与被告人石某甲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银座酒店饮酒娱乐后,一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以下简称“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期间被告人石某甲联系其男友、被告人饶杰到岳阳特色菜馆接其回家。当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饶杰到岳阳特色菜馆欲带被告人石某甲离开,遭到被害人旷章某等人的殴打,仓促逃走。后被告人饶杰对被害人旷章某怀恨在心,纠集同伙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由同案人陈某甲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饶杰等人持刀到上述岳阳特色菜馆。被告人饶杰伙同多名同案人均持刀下车,被告人饶杰跑到被害人旷章某的身侧,持砍刀朝被害人旷章某的肩部、腰背部、腰部、腿部等部位连续砍击数刀,致被害人旷章某倒地。后120医生到场后,被害人旷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旷章某系锐器作用右肩部致腋动脉断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饶杰为逃避侦查,辗转逃至被告人石某甲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家中藏匿,并通过被告人石某甲的介绍,准备进入贵州省平塘县黔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6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贵州省平塘县将被告人饶杰、石某甲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过庭审出示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5日1时37分,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接到黄编村治安队人员电话报称在广州市番禺市桥街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有人被砍伤,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控制现场,后经120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饶杰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办理了网上追逃。2016年8月28日,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协查函反馈嫌疑人饶杰已潜逃到平塘县境内。经平塘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分析研判,于2016年8月30日11时,公安人员在贵州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吉古村一木材加工厂将被告人饶杰抓获。2016年8月30日15时许,在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吉古村拉先组25号将涉嫌包庇的被告人石某甲抓获。2.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穗公番(刑)勘[2016]K440113160800201608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门前,是一个室外人行横道,用来夜间摆设宵夜档,正对黄编大道路边南侧是1个烧烤炉,以烧烤炉为中心线,中心线西侧摆放有11张桌子,东侧摆放有11张桌子和板凳。烧烤炉向南3米处南北摆放有一张长方形桌子,桌子上摆放有6盘菜肴和3瓶啤酒,3杯装满啤酒的口杯,2个空的口杯。桌子南侧靠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落地玻璃窗前发现一具头北脚南仰卧的男性尸体。尸体北侧地面为一处血泊呈流淌状,尸体头部向东1.8米处发现两个蓝色的倾倒的塑料板凳,尸体头部东侧扶手朝西的板凳下地面发现滴落状血迹,蓝色塑料凳子腿上发现粘有血迹。现场提取血迹4处。3.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番公(司)鉴(尸)字〔2016〕6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检验,死者旷章某右肩部至右肩胛、腰背部、右腰部、左大腿上段外侧、左大腿上段前侧各一处创口,左前臂中段外侧一处划伤;死者旷章某右肩部创口、腰背部创口、右肩部创口、左大腿创口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作用损伤特征;结论为:被害人旷章某系锐器作用右肩部致腋动脉断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4.监控录像视频,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1时2分22秒,被告人饶杰(穿深色横条纹上衣,浅色长裤)来到被告人石某甲、被害人旷章某一桌的被告人石某甲旁边,当时被害人旷章某坐在被告人石某甲的右边,还有四男、一女同桌;2分27秒,被害人旷章某用右手扇被告人饶杰一耳光并推了饶杰一下,饶杰拿塑料凳砸旷章某,旷章某用拳头连续击打被饶杰多下,饶杰蹲下抱头,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旷章某的同伴(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塑料凳砸饶杰,饶杰拿啤酒瓶和塑料凳和对方对峙,旷章某和同伴男子各拿一个塑料凳和饶杰对打;2分50秒,双方打出了监控范围。1时04分,被告人石某甲和被害人旷章某等人回到原来的桌子附近交谈,旷章某拉着石某甲,指着石某甲说话,情绪激动。1时05分被告人石某甲打电话;1时06分被害人旷章某等人陆续回到原来的桌子吃饭;1时15分被告人石某甲回来,继续坐在原来的位置(旷章某的左边),与旷章某交谈。01时10分至21分左右,被告人饶杰在附近一停车场处来回走动,不停打电话。01时32分,一辆面包车停在岳阳特色菜馆附近,被告人饶杰拿刀首先跑下车,随后有四个男子持刀跑下车跟着被告人饶杰一起到被害人吃饭的桌边。01时33分34秒被告人饶杰跑到被害人旷章某的右侧,用砍刀砍被害人旷章某右肩部的位置(当时旷章某坐着),同时一个穿白衣的同案人持刀到桌子另一侧,被害人旷章某连人带椅倒地,被告人饶杰连续砍击共六刀,后转身和同案人一起逃跑。被告人石某甲和被害人旷章某一同倒地,坐在地上。1时34分30秒,被害人旷章某倒在地上,左手按着右肩部仰卧在地。1时38分,民警到场。1时45分,120医生到场抢救至1时58分。被告人饶杰、石某甲对现场监控录像截图予以签认。被告人饶杰指认了视频中的同案人“阿某甲”、“阿某甲”的老乡、被害人以及其砍人的视频截图。被告人石某甲对被告人饶杰砍人时的视频截图亦予以签认,指认了其本人、被告人饶杰和被害人“文某乙”。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饶杰的电话号码137××××7247在2016年8月5日当天与电话号码170××××7881、17063377882有多次通话,其中在2016年8月5日1时07分至33分之间七次频密的通话记录。被告人石某甲的两个电话号码136××××1715、135××××6543在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与被告人饶杰的两个电话号码137××××7247、152××××5492有多次通话,其中136××××1715在2016年8月5日1时至4时间与187××××7247有七次通话记录。6.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旷章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于2016年8月5日死亡,与杨某乙之间系夫妻。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饶杰、被告人石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8.证人王某乙(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零点左右,我们七个人(分别是我、我妻子肖某香、死者旷章文、一个女孩、另外我不知道名字的三名男子)来到市桥街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我们坐下来后,那个女孩叫他的男朋友过来,我就去了厕所。我从厕所出来后看见旷章某和那个被叫来的男子打起架来,我们几个就帮旷章某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被打跑了,我们七个人就继续吃宵夜。大约1时30分,那名被打跑的男子突然带着一帮人拿着刀来砍我们,旷章某被他们砍倒在地上,我们就跑开了。我不认识那个叫人来的女孩,她是旷章某的朋友,听那女孩说该名男子是广西人。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饶杰是2016年8月5日凌晨零时许在市桥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里和旷章某打架的男子,过了约半小时,该名男子带着一帮人拿着刀来追砍旷章某,之后旷章某受伤倒地。9.证人肖某(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4日20时30分,我和丈夫一起到广州市番禺区银座酒店喝酒,当时房间里已经有很多人。2016年8月5日0时许,我丈夫开车带着我到黄编村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当时有五男、两女共七个人坐在一张桌上。在吃饭的过程中,另外那名女子和“阿某乙”(即被害人旷章某)说想回家,“阿某乙”就说让她叫人过来接。过了一会儿就有一名男子过来了,该名男子刚到还没有坐下,我也没有听清他们说了几句什么话,就互相动手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那名女子叫来的男子就跑了。“阿某乙”没让那名女子离开,让她把刚才那名逃跑的男子叫回来。过了30分钟左右,那名跑开的男子带着七、八名男子拿着刀冲了过来,我没有看清是怎么回事,“阿某乙”就倒在地上了。我当时吓坏了,等我反应过来,那帮砍人的人不知去哪了,“阿某乙”已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上前看时,“阿某乙”还能说话,他让我报警,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就打了120,120来到后,“阿某乙”已经不行了。10.证人易某(菜馆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0时20分,有五男、二女来到我工作的湖南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他们点完菜、菜还没有上来时,当中有两名男子发生不合,其中一名男子拿起凳子砸向另外一名男子,接着另外三名男子也一起打那名被打的男子。打了约二分钟,那名男子就跑掉了。1时30分许,我听到外面很吵,跑出来看,发现开始用凳子打人的那名男子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他还喊“快点打120”。后来警察和120就过来了。11.证人孙某(菜馆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5日0时40分,有五男两女来到广州市番禺区黄编村岳阳特色菜馆27号桌吃宵夜,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吵了起来,并拿店里的椅子互相打架,打到对面的马路上,其中一名男子跑掉了。另外一名男子扯住一名女子,要被扯住的女子叫她男朋友回来,若不回来就怎样怎样。过了大概30分钟,我看见有两、三名男子手中拿着刀冲到我们店门口,其中一名男子拿着刀对着死者砍了几刀。当时死者就倒在地上了,另外三名拿刀的男子就去追另外几名同桌的男子。我们店里的服务员打电话报了警,后来同桌的一男、一女过来了,不一会儿就有警察过来了。1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1时许,我和一班朋友在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湖南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离我大概两、三桌位置的另一班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吵起来。我看见其中一个穿深色衣服男子把另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用手按在餐馆的玻璃墙上,另一只手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正想往白色衣服男子头上砸,与他们一起的另外几名男子看到就都拿起板凳打算帮穿白色衣服男子解围,那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看到这个情形就吓跑了。大概过了30分钟,外面来了一辆白色面包车,我看到刚才吓跑的那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从车上下来,手上拿着一把刀走到之前与他发生冲突的那名穿白色衣服男子身边,什么也没说就直接往他身上砍,具体砍了多少刀我没有看清楚,他砍完后就马上跑上车离开了。我看到被砍的男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后来就晕过去了。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处置。发生冲突的那桌总共大概六个人左右,包括打架的那两名男子共四个男子,还有两个女子。听说是因为同桌的一个女人,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那名穿深色上衣男子手上那把刀的特征看起来像是一把菜刀,具体特征我看不清楚。那名穿深色上衣的男子与白衣男子第一次起冲突时,那个白衣男子只是被穿深色上衣男子用手按在玻璃墙上后就有其他人过来帮忙了,所以后来他们就没有打起来,当时我没看到有人受伤。我看到他一个人是往黄村牌坊方向跑走的。之后载着穿深色上衣男子过来砍人的车子是一台白色的面包车。那把刀被砍人的那个男子拿走了。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丁辨认出被告人饶杰就是2016年8月5日凌晨在番禺区黄编村岳阳特色菜馆参与打架、穿深色衣服的男子。13.证人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1时左右,我看见砍人男子他们那桌开始吵架。砍人男子与被砍男子吵了两、三分钟,后二人开始打起来。他们二人用拳脚与凳子互打了几分钟后,被砍的男子被砍人男子按倒在地。被砍男子的三名同桌朋友上前帮忙打砍人男子。砍人男子被那三名男子踢了几脚后就往市桥大北路方向逃跑了,剩下被砍男人与其他三名男子、砍人男子的女朋友在现场。这时对方都没有受什么伤,但桌子乱了,酒瓶都碎了,他们换了旁边一桌台后继续吃宵夜。当时我听到被砍男子用普通话对着砍人男子的女朋友说:“如果你不把你男朋友叫回来的话,你就知道我会对你怎么办的。”接着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停在黄编村的骏丰酒家门外,从面包车的后排座走出那名砍人男子,他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跑到被砍男子的那桌,往被砍男子身上乱砍。现场很混乱,我看不清砍了多少刀,砍了不够一分钟,那砍人男子就跑了。当时那辆白色的面包车已经停在岳阳特色菜馆门外路边等着,砍人男子上了车后车往黄编村菜市场方向一直开。我走过去看见被砍的男子右手臂处快被砍断,左大腿有一条很大很深的刀痕,他躺在地上喘气。之后警车和救护车来了,医护人员说被砍男子已经死了。经辨认照片,证人庞某辨认出被告人饶杰就是2016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在黄编村岳阳特色菜馆拿刀砍伤人后逃跑的男子;未辨认出被告人石某甲。14.证人旷某玉(被害人的姐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2时许,旷章某的老婆杨某乙打电话给我们,说旷章某被人砍死了,具体怎么死的我不清楚。证人旷某玉对尸体进行辨认,辨认出死者就是其弟弟旷章某。15.证人杨某乙(被害人的妻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4日19时许,我丈夫旷章某对我说一个叫“阿山”的朋友叫他出去吃饭,他就出去了。8月5日2时许,有老乡到我的住处告诉我旷章某出事了。证人杨某乙对尸体进行辨认,辨认出死者就是其丈夫旷章某。16.证人石某乙和(石某甲的父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石某甲最后一次回来是2016年8月底,不清楚她为何回来、怎样回来的。石某甲回家后一个星期左右,她接到电话称有个朋友过来找她,之后她就在平塘县城接了一名男子回家,并说该男子是她男朋友,也没说男子的姓名等其他情况。石某甲让他住在二楼楼梯对着的那间房。平时该男子与我们一起吃饭,很少外出。他过来四、五天之后,向我儿子提出想找一份工作,于是我儿子石某乙凯就帮他找了一间木板厂,带他去见工。经辨认照片,证人石某乙和辨认出被告人饶杰就是在其家中居住的男子。17.证人石某乙凯(石某甲的弟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家的住址是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吉古村拉先组25号。2016年8月份,我姐姐石某甲一个人坐大巴回来平塘县,回来的目的我不清楚。之后有一个男子过来我家,我称呼他为“哥”,我不清楚他的身份,他为什么来我家我也不清楚。他过来之后和我住在一个房间,我的房间在二楼,吃饭他就在我家吃。有一天那个男子跟我说,他过年之前都不想回家了,想在这边找个工作。因为我知道我家附近有个木板厂,我问他能不能吃苦,那个木板厂比较辛苦,他说可以。于是有一天上午我就开摩托车带他去木板厂,当天老板对他说,让他试试,看能不能吃苦。刚上班两、三小时他就被抓了。我姐姐没有说过这男子有在广东犯事,只是说他过来玩。经辨认照片,证人石某乙凯辨认出被告人饶杰就是2016年8月在其家中吃住并且其帮他介绍工作的男子。18.证人聂某乙(黔林木业公司负责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有一名男子带被抓获的男子过来我公司要做工。当时是两人一起来的,没有办理入职手续,因为我厂流动人员较多,所以就同意那名男子先过来务工,结果该男子第一天过来就被抓住了。我不清楚他叫什么,他来见工的时候我先叫他来见识下,到第二天才登记他的身份材料,结果还没登记就被抓了。经辨认照片,证人聂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饶杰就是2016年8月底有人介绍过来厂里上班的男子,刚来厂里不到三小时就被抓了。19.被告人饶杰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5日凌晨,我女朋友石某甲(“小婷”)说她在吃宵夜,让我晚点去接她。后来我再联系她时,她说在市桥黄编村恒丰酒店旁边的一间宵夜档吃宵夜,于是我开着摩托车去到黄编村大赢休闲中心下面的一个宵夜档口等她,看到她和另外五男一女在那里吃宵夜。我就停车等她,等了约4分钟,石某甲看见我,就和朋友告别、想走,但当时坐在小婷身边一起吃宵夜的一个白衣男子(叫“文某乙”或者“强某”)不让她走。我见状就走到石某甲身边想让她走,那名白衣男子问我是什么人,我说是“小婷”的男朋友。他就用右拳一拳打到我左脸部,我挨了一拳就随手拿起一张塑料凳往他手臂打过去。那名白衣男子和他的朋友就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他们还用啤酒瓶砸了我的头。石某甲见状劝架说“不要打了”,我就趁机逃跑了。我跑到黄编牌坊附近停下来,远远地看着他们。我看到打我的那伙人又坐下来,石某甲在和那个白衣男子解释赔罪的样子。大概过了十分钟,我在牌坊附近碰见了一个叫“阿某甲”的老乡,他开着一辆面包车,车上载着两个人,见到我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了一下刚才的经过,他就问我要不要帮忙去教训对方。我一时气愤,就说好。我上了他的车,坐在第二排。“阿某甲”告诉我位置下面有工具,我伸手拿出来一看是一把柴刀。车子刚停稳,我就拿着刀直奔刚才带头打我的那名男子,他当时还在说话。我走到他身后右侧,他们在聊天,没有留意到我过来。我趁其不备就举起砍刀,想砍他的手,他发现了我,就转身,我就砍到了他右边腰背部一刀。他站起来准备逃跑,正好撞倒了石某甲,把石某甲也撞倒了,他自己趴在地上。我又举起刀,向他左边腿部划了两刀,准备走时又用刀向他腰部划了一下。然后我就转身往“阿某甲”的车上跑,边跑边叫石某甲快走,我和“阿某甲”他们一起坐车逃离了现场。我用的是一把砍刀,该砍刀长约三、四十厘米,刀柄是木质的,刀刃部分是不锈钢的。我用刀砍了对方的右上臂和背部靠腰的位置,只记得砍了两刀。我不清楚被我砍伤的人情况如何。当时我砍对方是我觉得对方太嚣张了,就想着砍他两刀,教训一下他,我并没想要砍死他。当时我砍人后,我们四个人都上了面包车,沿着前面的道路一直开。我记得从村里收费的关卡经过,一路开到石基镇茶东村附近他们放我下车,开车走了。回到石岗东村出租屋,我等石某甲回来后收拾衣服,告诉她我要出去躲几天,她埋怨我为什么那么冲动,并让我小心一点。当晚我找了一辆私家车去了佛山南海平洲货柜码头,在一个工地休息。第二天我打了一辆私家车回到广西藤县老家。途中,我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见到案发当晚那个宵夜档有人被砍,一死一伤,当时还不确定死的那个人是我砍的。回到老家后,我通过一些老乡了解到那个死者就是被我砍死的,就不敢回家,在县城逗留了一个星期左右。期间我换了电话号码,与石某甲取得联系,得知她回贵州老家,告诉她那个人被我砍死了,她很自责,也责怪我太冲动。当时我想逃避警方抓捕,也想见她,就告诉她我想去贵州找她,她没有拒绝,并通过QQ将她家的地址发给我。8月10日左右,我辗转去到平塘县,石某甲在车站接我,一起回她家。我在她家里吃住了几天,觉得白吃白喝不好,就向石某甲提出要找份工作。后来石某甲的妈妈说她有个弟弟在平塘县的木板厂工作,让我去试试。第二天石某甲的弟弟开摩托车送我过去,见了厂长,厂长让我试试,并安排我住下来。第二天中午,我就被警察抓了。通过观看视频监控,我辨认出上身穿蓝黑色相间条纹T恤、下身穿白色长裤,手持一把银色砍刀的人就是我;另一个穿白色上衣的持刀男子应该是“阿某甲”的老乡;穿白色短袖倒地的男子就是被我砍死的“强某”;穿粉红色裙子的女子就是石某甲。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饶杰辨认出被害人旷章文就是2016年8月5日凌晨在番禺市桥黄编村一大排档被其用砍刀砍伤的男子;同案人陈某甲就是“阿某甲”,2016年8月5日在市桥黄编村他开一台面包车搭上其一起砍伤了一名男子,“阿某甲”有拿刀冲出小车,是否砍伤人其不清楚;被告人石某甲是“小婷”,2016年8月5日在市桥黄编村一大排档,其去接她的时候与他人打架,后来其在她平塘的家中住过几天。被告人饶杰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对作案现场视频截图、被抓的地方进行了签认。20.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4日22时左右,“文某乙”打电话叫我去番禺银座喝酒,我搭摩托车过去。房间内有二十多人,我只认识“文某乙”。之前饶杰(即“阿飘”)有约我,我跟他联系,让他来接我。我们喝到次日凌晨2时许,我用QQ叫饶杰过来接我。他说好。过了不久,“文某乙”硬拉我陪他去吃宵夜,我叫饶杰不要过来,但他说快到了,并问我在哪里宵夜。3时许,我和“文哥”、还有四男、一女到广州市番禺市桥黄编村“大赢沐足”旁的湖南岳阳特色菜馆吃宵夜。我坐下后就用QQ告诉饶杰,我在黄编村大赢沐足旁边的湖南菜馆吃宵夜,他说很快过来。几分钟后,饶杰来到菜馆门外,我看到他后就跟“文某乙”说有朋友接我,我要先离开了。“文某乙”不同意,我站起来的时候“文某乙”拉着我手说:“你走的话信不信我拿茶壶往你头上倒”。于是我说不走了,但过去跟朋友说一声,“文某乙”还是不让我走。饶杰看到“文某乙”与我在拉扯,就过来说怎么了,我说没事。“文某乙”跟饶杰说:“你是不是小婷的男朋友?”饶杰说:“是的,怎么了?”“文某乙”二话不说就拿茶壶砸饶杰的头,饶杰也拿胶凳砸“文某乙”。二人打了起来,后来“文某乙”的几个男性朋友就拿酒瓶往饶杰身上砸。我见状上前拉着“文某乙”,说“不要打了”,饶杰就趁机逃跑了。之后“文某乙”很生气,逼我打电话叫饶杰回来,不然就弄死我。于是我打电话给饶杰说:“他们说叫你回来”。饶杰说:“我才不会那么傻回来被他们打”。我说:“不关我事的,是他们要叫你回来,我不知道他们想干嘛,你走吧,我自己会回去”。饶杰说:“你想办法走,之后出什么事情我不知道的”。我说:“你想干嘛?”饶杰说:“我无缘无故被打了,头都肿了,不服气”。我叫他不要惹事,饶杰说这事我不要管了,之后就把电话挂了。大约10分钟,我听到我所坐的凳子破的声音后就倒下了,等我爬起来后看见饶杰,他跟我说“快走”之类的话,就上了一辆银色的面包车离开了。接着我看见“文某乙”倒在地上发抖,手臂处受伤。我就去了洗手间,出来后看见有警车在那里,我害怕警察说是我叫人过去打“文某乙”的,所以不敢过去,就在黄编村牌坊附近搭了一辆摩托车回番禺大龙街石岗步行街出租屋。2016年8月7日,我从广州坐车回到贵州省平塘县老家。2016年8月5日凌晨5时许,饶杰打我的电话说:“我刚才打人了,要暂时离开。虽然这事与你无关,但你是当事人,你是回老家还是呆着这里你自己决定。”之后饶杰也用QQ联系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回老家了。他说他在外面,准备过去贵州找我玩两个月后回番禺。2016年8月20日,饶杰来到贵州平塘汽车站,我接他回家住。过了几天他没有钱了,跟我说想找工作,但不熟悉这里。因为我舅舅在平塘的一木板场工作,我就叫他去一木板场打工。2016年8月29日,我叫我弟弟石某乙凯带饶杰进场工作。第二天,饶杰就被警察带走了。我除了给地方让他住,没有提供其他帮助,例如金钱,饮食。饶杰跟我们一家人一起吃饭,我没有给他钱。我知道饶杰打了“文某乙”,但我以为“文某乙”只是受到一点伤而已,饶杰没有跟我说实情,所以我不知道这打架严重到什么程度。2016年4月,我因喝酒认识饶杰,后来发展成暧昧关系,后来他来广州,我们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我和“文某乙”出去喝了几次酒,是普通朋友关系。我当时喝多了酒,没有看清楚饶杰伤害“文某乙”的经过。后来我问“文某乙”的朋友,他朋友说“文某乙”出事了,但没有说什么。案发后饶杰曾在QQ信息里明确告诉我,他通过新闻知道打架那天对方有一个人死了,他当时有动手砍了一个人肩膀,但不确认死的人是不是他砍的那个人。后来,饶杰通过朋友打听出来,被砍死的那个人是“文某乙”,他还确定就是他一个人砍的。我一开始不同意饶杰到我家,担心他连累我的家人,但他说是因为我的事情,才害的他这样,我就不忍心拒绝他。我劝他去自首,但他不肯,后来又说砍死人的是他的兄弟,不是他本人,但他是主谋,躲一阵子就没事了。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石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饶杰是“阿飘”,2016年8月5日在番禺黄编村湖南菜馆自称打了“文某乙”;被害人旷章某即“文某乙”。被告人石某甲对作案现场视频截图及其家的照片进行了签认。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饶杰和石某甲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饶杰纠集同案人陈某甲等人去现场报复被害人一方的问题。被告人饶杰拒不承认,但其所述偶然在路边遇到同案人陈某甲等人的说法明显不合情理,也和现有证据不符。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饶杰被打后在骏丰停车场一带来回走动,频繁使用电话,通话清单显示其在这段时间里拨打了二个号码多次通话,对此,被告人饶杰无法给出解释;被告人石某甲证实被告人饶杰在被被害人一方殴打后,心情非常不忿,叫被告人石某甲不要管后面可能会发生的事情,暗示后续可能会发生升级事件;被告人饶杰和同案人多人到现场停车后,立即开门下车,每人都持刀下来,分别到被害人一桌的二边,被告人饶杰针对被害人旷章某实施伤害,其他同案人则追打旷章某的同伴,有一定的分工,明显已经经过一定的商量或者准备。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杰纠集同案人陈某甲等人到现场报复被害人一节,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饶杰辩解称没有纠集同案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饶杰因为被被害人旷章某无故殴打,对被害人心怀不忿,在较短时间内纠合了多名同案人持刀报复,其一人持刀砍击被害人身体六刀,致被害人一人当场死亡,从二人并无其他积怨、本案的前因后果、伤害部位看,被告人饶杰实施上述行为是出于报复、教训被害人的心理,没有明显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杰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饶杰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被害人旷章某对本案引发是否负有责任的问题。被告人饶杰去接其女友、被告人石某甲回家,纯属正常社交活动,被害人旷章某无故殴打饶杰,不让被告人石某甲离开,确实无理,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可以考虑。4.关于被告人石某甲是否构罪的问题。被告人石某甲在案发时坐在被害人旷章某的左手边,旷章某被被告人饶杰砍击倒地时,其也跟着一起倒地,距离很近,应该看得到被告人饶杰持刀砍击的情形,且听到了被告人饶杰叫其逃跑,之后看到被害人旷章某身上受伤,应知被告人饶杰实施了报复伤害行为;被告人石某甲事前听到饶杰表示对被打不服气,事后也听说此事有人死伤,亦应当知道被告人饶杰牵扯命案。因此,被告人石某甲明知被告人饶杰是涉嫌犯罪的人,仍告知被告人饶杰自己的家庭住址,容留饶杰居住在其家中,还介绍工作给饶杰,属于帮助其逃匿、提供藏匿处所的窝藏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石某甲提出其不构成本罪的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杰因被被害人殴打而不忿,纠集多名同案人到现场,持刀砍击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石某甲明知被告人饶杰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被告人石某甲构成窝藏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饶杰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害人旷章某在被告人饶杰正常接女友石某甲回家时无故殴打被告人饶杰,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饶杰予以从轻。被告人饶杰伙同同案人持刀在饭馆当众行凶,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罪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石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亢爱清审判员  但振亚审判员  黄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倪海欣郑秋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