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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陈福荣、任伟伟与张珍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荣,任伟伟,张珍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1646号原告:陈福荣,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任伟伟,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珍珠,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陈福荣、任伟伟与被告张珍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荣、任伟伟,被告张珍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福荣、任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一个月的工资10610元及二人资格证扣款6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6日,原告任伟伟与被告签订《出租车辆全包合同》,被告将其名下的��A×××××号出租车租赁给原告营运。后经被告同意,任伟伟将白班营运业务分包给陈福容。2016年11月29日下午,陈福容在驾驶宁A×××××号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陈福容与维修工发生纠纷,维修工找到被告要求解决。被告便于2016年12月13日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将宁A×××××号出租车收回并出租给他人,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张珍珠辩称,其知道任伟伟找小包司机一事,但被告与陈福荣并未签订合同,且原告任伟伟隐瞒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车辆已被维修的事实,缺乏诚信,故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将车辆收回。原告先行违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伟伟与被告张珍珠于2016年10月16日签订《出租车辆全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任伟伟全包被告所有的宁A×××××出租车,期限至2017年10月17日,每天承包费180元,可将全包车辆分包,并收取押金;任伟伟向张珍珠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0元,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该款10%的违约金。次月,二原告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任伟伟将该车租给陈福荣白天运营,未约定违约责任。2016年11月29日,陈福荣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张珍珠得知后,便于2016年12月13日将车辆收回,另行出租。2017年1月3日,任伟伟以张珍珠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珍珠返还押金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2017)宁01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张珍珠与原告任伟伟签订的《出租车辆全包合同》实为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原告陈福荣并非合同主体,其无权要求被告张珍珠承担违约责任。已生效的(2017)宁0104���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张珍珠收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其返还原告任伟伟风险抵押金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故原告任伟伟要求被告张珍珠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若有异议,可申请再审,本案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损失,经查,《出租车辆全包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风险抵押金10%的违约金,该违约条款的订立即系原告任伟伟与被告张珍珠当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任伟伟未提交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违约金过分低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格证扣款损失,原告未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伟伟、陈福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陈福荣、任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