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保发与王新、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686号原告郝保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新,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被告刘飞,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发诉被告王新、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保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保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郝保发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