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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保发与王新、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686号原告郝保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新,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被告刘飞,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发诉被告王新、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保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保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郝保发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