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秀兰与南种培、陈振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兰,南种培,陈振平,南佳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240号原告:郑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颖,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种培。被告陈振平。被告南佳良。法定代理人:陈振平(被告南佳良之母),女,年籍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兰与被告南种培、被告陈振平、被告南佳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兰于2017年4月27日以需进一步核实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秀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秀兰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