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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朱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朱立军,陈景英,马喜凤,王玉侠,朱学军,田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王人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立军,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陈景英,女,197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马喜凤,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玉侠,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朱学军,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田淑清,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朱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执1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