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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中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中标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278号。法定代表人:谢钢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中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牟店村湾塘山。法定代表人:吕剑望。上诉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中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审 判 员  金莹代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