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瞿发展与王洪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发展,王洪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发展,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第九师。委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伟,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第九师。委托代理人张璐,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合伙协议纠纷上诉人瞿发展与被上诉人王洪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瞿发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爱军、被上诉人王洪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案是一起个人合伙纠纷,原审判决对合伙期间的投入和支出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对于合伙期间的投入和支出有证据的部分依据证据作出认定,对没有证据的部分可以由相关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或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审判员 杨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