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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万虎与李泽林、杨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虎,李泽林,杨艾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民初5817号原告:李万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林,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杨艾中,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李万虎与被告李泽林、杨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林、杨艾中经本院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计算,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被告李泽林因资金困难找到被告杨艾中,杨艾中又找到原告,让原告借款50000元给李泽林。于是原告向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富民合作社)贷款50000元,由杨艾中提供保证。该借款给李泽林后,由李泽林向原告出具借条,杨艾中提供保证。后富民合作社贷款到期,将原告与杨艾中诉至法院,而李泽林又下落不明,原告多次找杨艾中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泽林未作答辩。被告杨艾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原告李万虎向案外人富民合作社借款5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5日,月利率为1.26%,逾期加费30%,该笔借款由被告李泽林及杨艾中提供担保。同日,被告李泽林向被告李万虎出具50000元的借条一份,由被告杨艾中提供担保,借条载明:“借条,借到李万虎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据:李泽林,担保人:杨艾中,2014.6.4”,并注明富民合作社李万虎贷款还清时该借条作废。富民合作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万虎及担保人杨艾中及李泽林均未还款。2016年5月13日,富民合作社将李万虎、杨艾中诉至本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6)苏092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万虎、杨艾中连带偿还富民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李万虎将被告李泽林、杨艾中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告李万虎从案外人富民合作社处借款50000元出借给被告李泽林,有被告李泽林出具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李泽林、杨艾中均未偿还富民合作社的借款,故对原告李万虎要求被告李泽林偿还本案诉争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艾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保证人的身份为被告李泽林的借款提供担保,因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艾中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泽林追偿。关于原告李万虎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泽林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万虎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计,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杨艾中对被告李泽林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艾中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王建恩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