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则飞、金健等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则飞,金健,黄建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特56号 申请人:陈则飞,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李岩,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金健,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申请人:黄建忠,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则飞与金健、黄建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金健、黄建忠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共同归还申请人陈则飞工资13400元。如逾期,申请人陈则飞有权要求申请人金健、黄建���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本金134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利息。 二、双方就该起劳务合同纠纷余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定如下: 申请人陈则飞与金健、黄建忠于2017年4月27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吴燕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龚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