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夏枝建、李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枝建,李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夏枝建,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砚明,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夏枝建与被执行人李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2年7月22日审结,该案(2002)诸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砚明的位于诸城市××街道××村房产证号为(××)鲁潍诸字第××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