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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苑朋民与孙铁军、王巍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朋民,孙铁军,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9号原告:苑朋民,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孙铁军,住所地桦甸市,其他不详。被告:王巍,其他不详。原告苑朋民与被告孙铁军、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苑朋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朋民以与被告孙铁军、王巍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苑朋民负担。审判长  索森宇审判员  张 雪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称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