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苑朋民与孙铁军、王巍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朋民,孙铁军,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9号原告:苑朋民,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孙铁军,住所地桦甸市,其他不详。被告:王巍,其他不详。原告苑朋民与被告孙铁军、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苑朋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朋民以与被告孙铁军、王巍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苑朋民负担。审判长 索森宇审判员 张 雪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称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