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宿景贤、刘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宿景贤,刘志军,沈跃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85号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焦玉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海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宿景贤,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志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沈跃伟,女,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宿景贤、刘志军、沈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