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莫世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莫世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5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光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世平,男,1976年3月10日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勤,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世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冠源彩涂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