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姚某、辛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姚某,辛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040号原告:杜某,女,193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姚某,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辛某,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杜某与被告姚某、辛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