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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蓉与赵永成、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赵永成,李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616号原告:李蓉,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赵永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阜康市。被告:李晓云,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阜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与被告赵永成、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