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河南村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系青岛钢丝绳厂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3,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河南村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某4,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执行人张某4继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李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4已将应付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每人人民币2万元以及诉讼费人民币1202元交至我院。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