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河南村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系青岛钢丝绳厂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3,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河南村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某4,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执行人张某4继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李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4已将应付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每人人民币2万元以及诉讼费人民币1202元交至我院。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