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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柳喻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喻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02号罪犯柳喻,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仙桃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柳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90000元;责令罪犯柳喻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罪犯柳喻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柳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共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柳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柳喻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系累犯,并考虑到其此次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财产性义务的履行情况,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喻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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