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凌月英与李承银、赖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月英,李承银,赖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895号原告:凌月英,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承银,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赖学红,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月英诉被告李承银、赖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凌月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凌月英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经本院催告后仍拒绝交纳。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且需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赖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