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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沙承元与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承元,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917号原告:沙承元,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东纬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承元诉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承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8-8号2-2-1,建筑面积151.93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沙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沙承元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8-8号2-2-1,建筑面积151.93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万又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