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同顺诉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11号本院2017年4月26日对原告杨同顺诉被告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二页第二行“被告杨同顺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应补正为“被告杨和平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