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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同顺诉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11号本院2017年4月26日对原告杨同顺诉被告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二页第二行“被告杨同顺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应补正为“被告杨和平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