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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虎佐宏等与熊新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佐宏,虎永杰,虎利云,虎丽凤,熊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虎佐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虎永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虎利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虎丽凤,女,汉族。被执行人:熊新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呼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新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0000元,未履行标的300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呼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