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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荣云、朱永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荣云,朱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财保6号申请人江荣云,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朱永权,男,199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人江荣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无号牌SDH110T型(发动机号:G301B248)二轮摩托车。申请人江荣云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人诉称,2017年3月8日20时04分许,被申请人朱永权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永定区政府往南门桥方向行驶,途径肇事地段,碰撞其前方由路左往路右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银英,造成摩托车损坏及黄银英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黄银英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7年4月10日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江荣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无号牌SDH110T型(发动机号:G301B248)二轮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荣云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永权所有的无号牌SDH110T型(发动机号:G301B248)二轮摩托车一辆进行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50元,由申请人江荣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广  勇审 判 员 曾  志  荣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巧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