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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申世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486号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齐新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许启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启兵,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申世年,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申世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阮法明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申世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达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合计金额5038818.37元。风险担保费按代偿本息的日费率万分之一,担保手续款按月1.25‰,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均以代偿本息为基数,自代偿之日2017年1月19日起收取至给付之日止;2、按代偿金额5038818.37元,自代偿2017年1月19日起计收贷款利息,按年息7.6995%加30%罚息;3、对被告设置抵押的未办证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变卖用以清偿所欠贷款本息、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许启兵、申世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9日,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收购小麦需要,申请贷款要求原告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贷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按月支付利息。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未办证的土地和房屋财产担保,被告许启兵、申世年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法履行保证担保手续。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多次找被告催收欠息均无果,导致违约。贷款银行根据合同条款,于2017年1月19日从原告担保账户扣除代偿本息共计5038818.37元。原告多次找催要,被告许启兵、申世年也承诺以自有财产承担还款,但至今未兑现,故提出上述诉请。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申世年共同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第一项没有意见。对风险担保金按万分之一收取,由法院审查决定;对担保手续费、违约金比例认为过高,希望法庭予以调整;代偿本息另收30%罚息,明显过高;对未办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由法院审查;对诉讼费没有意见,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通达担保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代码证号、注册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担保合同一份;3、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企业承诺函、抵押物清单、证明及家庭承诺函;4、借款合同;5、收贷凭证一份;6、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一份。经审查,通达担保公司提交的1、2、3、4、5、6组证据,相互关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请求通达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12月29日,通达担保公司同意后,在与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也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第一条约定通达担保公司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贷款年利率7.6995%;第四条约定借款人的反担保条件,按照合同编号2014年最高额抵字第12003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执行;第六条约定违约处理,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从代偿之日起,对担保人代为偿还的本息,按日费率万分之一,由担保人收取风险担保费,并继续按月费率1.25‰收取担保手续费。出现代偿,按挤占挪用处理,对挤占挪用部分按日费率万分之一由担保人收取违约金。发生代偿,担保人有权依法清收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达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含山县环峰镇祁门行政村(绿色食品工业园)未办证的房产(面积约11202㎡)及土地(面积约105亩)使用权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上述未办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仅在含山县房产、土地部门备案,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许启兵、申世年向通达担保公司出具《家庭承诺书》,承诺用家庭全部财产对此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本承诺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通达担保公司有权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不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权利顺序等理由提出抗辩,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从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00元,可贷款到期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金,也未能结清贷款全部利息,导致违约。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证合同》条款的约定,于2016年12月29日从通达担保公司担保账户扣划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8818.37元。通达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共计5038818.37元后,多次向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反担保人许启兵、申世年催要无果,以致成诉,并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另查,许启兵、申世年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9日,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达担保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及许启兵、申世年向通达担保公司出具《家庭承诺书》,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达担保公司在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后,已于2016年12月29日支付给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5038818.37元,履行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要求反担保人许启兵、申世年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达担保公司第1、2、4、5项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通达担保公司虽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但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没有设定,其第3项诉请,无法支持。通达担保公司诉请的相关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申世年共同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38818.37元;自代偿之日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本息503881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1%给付代偿款利息,按日费率万分之一给付风险担保费,按月费率1.25‰给付担保手续费,按日费率万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并偿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和律师代理费用100000元。二、被告许启兵、申世年对判决第一项中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0元,由被告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申世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