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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和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50号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城,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全仁,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龙,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