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缙云县天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缙云县天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955号原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缙云县天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胡梅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缙云县天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振?PAGE??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