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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起、郭荣艳等与胡春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起,郭荣艳,胡春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519号原告:赵起,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东光县。原告:郭荣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东光县。被告:胡春扬,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东光县。赵起、郭荣艳与胡春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赵起、郭荣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起、郭荣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赵起、郭荣艳负担。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