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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继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林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0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继林,女,1993年6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镇雄县。因卖淫于2017年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继林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继林通过微信联系,介绍违法行为人朱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行政处罚)在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创世德药店楼上403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袁继林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元。2、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继林通过微信联系,介绍违法行为人朱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与违法行为人毛某(已行政处罚)在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创世德药店楼上403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袁继林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继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张某、毛某、郑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袁继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继林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袁继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继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袁继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杜 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