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福清、揭润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清,揭润孙,郑建平,黄小平,黄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黄福清,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揭润孙,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郑建平,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黄小平,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黄长平,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本院在执行黄福清与揭润孙、郑建平、黄小平、黄长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揭润孙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背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揭润孙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桥背支行账户(账、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桥背支行账户(账号)、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桥背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迪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