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淑艳、顾爱妮、顾妮娜与被执行人姚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艳,顾爱妮,顾妮娜,姚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任淑艳,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顾爱妮,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顾妮娜,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姚晓波,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任淑艳、顾爱妮、顾妮娜与被执行人姚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淑艳、顾爱妮、顾妮娜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姚晓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晓波的银行存款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英忠 搜索“”